一员工离职后不遵守竞业限制 法院判决支付前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世界速看料

2023-06-21 15:04:28    来源:中国青年报

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(中青报·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)赵某因不遵守竞业限制,离职后创业,被前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150余万元。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案件,最终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K科技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。

本案中,原告K科技公司以智能拍摄设备产品和智能拍摄系统为主营业务。赵某于2009年12月入职该公司,先后任销售员、地区销售负责人。双方2016年2月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,约定赵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,违约金为赵某在本公司全年总收入的3到5倍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2019年5月,赵某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
离职后,赵某参与成立并经营3家关联公司,分别为A科技公司、B科技公司和C科技公司。K科技公司认为赵某离职后参与成立、经营3家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与K科技公司存在相同之处,赵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,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50余万元。

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赵某离职前在K科技公司任地区销售负责人,能够掌握该公司商业秘密,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。K科技公司与赵某签订的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其中约定3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了法定最长时限,属部分无效,但协议中关于赵某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合法有效。

赵某离职后双方均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,故赵某所负竞业限制义务并未免除。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,赵某与A科技公司的经营具有密切关联;通过对比K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科技公司及其参与出资设立的C科技公司、赵某参与出资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B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,可以认定二者具有明显的同业竞争关系。

据此,法院认定赵某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。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,K科技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明证明其遭受的损失,法院综合考虑赵某在K科技公司的工作岗位、收入情况、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和期限等情况予以调整,最终判决赵某向K科技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。

办案法官表示,近年来,离职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纠纷越来越多。一些劳动者虽然在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,但并不真正理解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权利、义务。

法官解释,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,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,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,劳动者不得自己经营与原单位存在竞业关系的业务,或到与原单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,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。

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,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,但在协议解除前仍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。在确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时,通常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、收入情况、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和期限、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等,适当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。

“竞业限制制度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均衡保护,双方均应诚信履行竞业限制协议,避免因违约承担不利后果。”办案法官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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